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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 发布时间:2022-05-16 / 点击量:

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2〕1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大学

2022年1月11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2022年1月16日印发

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遴选制度,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报学科

限我校经国务院批准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学科间的协同创新与交叉融合。

(三)坚持标准、程序公开、遴选公平、结果公正、定期审核、动态调整。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队精神,熟悉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业务;遵守《湘潭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湘大研发〔2018〕7号)等文件规定,能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拥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并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

(三)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

(四)年龄不超过57岁(以申报当年的8月31日为准)。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申请条件

(一)本校或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门以上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良好。

3.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近三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检中,无“存在问题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职称,且达到人事处当年评定正高职称的要求。

(2)具有副高级职称,且达到人事处当年破格评定正高职称的要求。

5.已在其他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新调入教师,其原单位相关学科的学科评估排名不低于我校的,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不受学历学位及年龄限制。

(二)实务部门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高级职称或高级从业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

2.为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能有效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能与校内导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3.一般应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4.学院应严格遴选优秀实务部门导师,申报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学院申报博士生导师总人数的30%。

第五条硕士生导师申请条件

(一)本校或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请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实务部门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高级职称或高级从业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

2.为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专家、学者,能有效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能与校内导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3.一般应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第六条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湘潭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湘潭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本校申请人表中相关基本信息由学院审核,相关科研成果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非本校申请人提供所填信息的证明材料。

已在其他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填写《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推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推荐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查

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名单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审定通过名单。

(五)发文公布

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二)指导的研究生(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检中,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不合格”的;

研究生导师资格被取消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研究生,由学院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每年开展两次,为五月和十月。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湘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湘大研发〔2012〕12号)、《湘潭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岗位聘任管理办法(修订)》(湘大研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